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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委員會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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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城市規劃委員會發出:

  城市規劃委員會今日(十二月十五日)回應傳媒查詢有關灣仔合和中心二期發展核准計劃的擬議修訂,發表以下聲明:

  灣仔合和中心二期發展的發展商曾致函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查詢其擬議對核准計劃作出的修訂是否屬於《城規會規劃指引編號36: 對核准發展計劃作出A類及B類修訂》內的A類修訂。由於涉及指引的詮釋,有關查詢於2008年12月12日呈交城規會會議考慮。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6A(1)條,對核准發展計劃作出的更改,倘若屬於A類修訂,便無須向城規會作進一步申請。《城規會規劃指引編號36》清楚界定A類修訂和B類修訂。除減少公眾休憩用地、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以及保留樹木的數目外,縮減其他主要發展參數,在該指引下均屬A類修訂。A類修訂的目的是簡化規劃許可的程序,豁免對已核准計劃所作出的某些沒有不良規劃影響的修訂。

  城規會發言人說:「根據城規會的既定做法,核准計劃修訂的分類主要是考慮該更改對當區造成的規劃影響及後果。有關決定是基於個別個案的資料及事實,主要的考慮重點是該更改會否帶來不良的影響和後果。」

  城規會知悉該核准計劃的擬議修訂只涉及縮減發展規模,其用途沒有改變。與一九九四年核准計劃比較,擬議修訂主要涉及縮減地盤面積、總樓面面積/地積比率、樓宇高度及酒店房間數目,以及輕微增加上蓋面積。樓宇佔地範圍、布局及外形與核准計劃基本相若。至於該發展內休憩用地的面積,包括公眾公園及會於合理時間內對外開放的私人公園,則維持不變。

  城規會亦知悉與一九九四年核准計劃比較,擬議修訂沒有不良的規劃影響和後果,反而會帶來規劃上的改善。修訂樓宇高度由九十三層(主水平基準上三百一十五米)減至五十五層(主水平基準上二百一十米),即減少三十八層或一百零五米,沒有如核准計劃般破壞其背景山脊線(約主水平基準上二百三十至二百八十四米)。擬議修訂計劃的樓宇高度比合和中心(主水平基準上二百二十米)為低,因而減低對附近的景觀影響。由於酒店房間數目減少,該發展對交通影響會較核准計劃為小。

  城規會經考慮A、B兩類修訂的理念及法律意見後,同意擬議修訂屬A類修訂。

  由於城規會文件包含向城規會提供的法律意見,有關的意見是受法律專業保密權的保護,所以這項擬議修訂在城規會會議議程上列為機密事項。



2008年12月1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1時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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