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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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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二月十二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港幣50,000元。積金局又代表1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僱主追討港幣2,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華泰農場有限公司因拖欠其21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50,630.08元。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尚廚有限公司經營的香港廚櫃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662.57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及審裁處案件分別為港幣930元及78元。



2008年12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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