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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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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務司司長唐英年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政府有效施政其中的兩個關鍵是:制度的設計和具體的執行。在制度的設計上,我們力求設想周全。而在落實和執行制度時,涉及的部門和每個公職人員,不論是政治委任官員還是公務員,都要各司其職,盡忠職守。這是基本的要求。

  今天,我希望就近日因為港人滯留曼谷事件而觸發對於政治委任制度設計和落實的一些疑慮,闡述政府的立場。

局長暫時缺勤期間的安排

  港人滯留曼谷事件引發的關注之一,是局長暫時缺勤期間的安排。

  政府在二零零六年檢視了政治委任制度的運作,建議開設副局長職位。副局長其中一項職責是在局長缺勤期間,署任局長的職務,使有關制度更完善。

  現時,有八個政策局已有副局長出任,在局長缺勤期間,由副局長署任局長的職務。至於未有副局長出任的三個政策局,如有需要在立法會大會處理任何事宜,由另外一位局長代其發言,但這並非署任的安排。

  局長缺勤時,不論有否署任安排,常任秘書長都會按其職份,繼續處理有關政策局的事務和運作。

  若有副局長署任局長職務的話,他會執行局長的職責。署任的副局長可以因應情況,向缺勤的局長匯報和請示;如有需要,亦可向相關司長匯報和請示。視乎情�G,署任的副局長、缺勤的局長、甚至相關司長都可能需要承擔政治責任。

  若沒有副局長署任局長職務的話,常任秘書長可因應情況,向缺勤的局長匯報和請示;如有需要,亦可向相關司長匯報和請示。常任秘書長及其他公務員需要承擔其分內的責任,但並非政治責任。

  可以說,局長暫時缺勤期間,在制度上已有適當的安排。

政治委任制度下的政治責任

  今次事件另一個關注點是主要官員的政治責任問題。

  自從二零零二年實施政治委任制度以來,特區政府的基本立場一直是,政治責任由負責相關政策範疇的主要官員承擔。公務員同事有他們的行政責任,他們須按照政府既定政策及法律辦事,工作必須恰如其分。但根據政治委任制度,最終仍是由政治委任官員就其政策範疇承擔政治責任,這一點是十分明確的。

處理港人在曼谷滯留一事的政治責任

  今次處理港人在曼谷滯留一事,並沒有顯示政治委任制度存在問題。首先,保安局局長外訪期間,一直與局內官員保持溝通接觸,掌握最新情況。事件引起滯留港人不滿及社會輿論批評,是凸顯了有關處理滯留外地港人的機制有不足之處;而政府評估形勢和採取的方案,與公眾的期望存在落差,我們已承諾就此作出檢討和改善。

  其次,保安局局長公幹回港後,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時,已經表示他就此事承擔責任,並向公眾致歉。我亦已再次向市民致歉。這樣體現了政治委任制度的問責精神。

的士收費調整

  有部分議員亦關注,近日在處理新界的士收費調整的申請時,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的角色問題。在這�堙A我要清楚說明,當日副局長在接到梁耀忠議員轉達的會面要求後,已即時與同事商討。副局長已作出適當的處理。我們認為,由於政府專責處理的士事宜的同事一直與各個的士團體有密切的溝通,亦清楚了解業界不同的訴求,在當晚和之後繼續由專業同事進行這種溝通,最有利於推進處理加價申請的工作。整件事的處理與政治委任制度的落實並無牴觸。

總結

  我要強調,即使處理港人滯留曼谷的事件有改善空間,但這是個別的事件,相關的主要官員亦承擔了相關的政治責任,體現了問責精神,與政治委任制度的原意和設計是一致的。

  我重申,特區政府會按照現時的政治委任制度,繼續問責,更好地服務市民。

完

2008年12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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