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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欠薪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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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紀律警衛(香港)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元。

  該僱主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約為七千元,因此被起訴。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該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08年12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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