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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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二月十一日)代表兩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6,000元的強積金欠款附加費。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保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並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6,216.5元。有關款項為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又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12元。
完
2008年12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