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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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二月十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港幣180,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吉時有限公司及聯創有限公司經營順德魚王海鮮酒家,因分別拖欠其一名及十八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25,170.96元及60,595.50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又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各港幣930元。
完
2008年12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