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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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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12月8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港幣70,000元。另外,積金局今日又代表27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3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5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華香雞食品有限公司,因拖欠其26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70,712.23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3名與訟人,包括榮東有限公司、何基妹前經營的展興茶餐廳及Lo Tak Kin經營的Element Design & Production,並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38,031.96元、12,006元及4,50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分別為港幣529元、220元及160元。



2008年12月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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