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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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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終審法院今天頒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田氏印嘜膠貼商標廠有限公司一案(案件編號:FACC 5 of 2008)的判案書,駁回控方提出的上訴。判案書摘要隨文夾附。

  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彭法官”)獲機會研究判案書內容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在場下與彭法官會面。

  在會面期間,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指出,正如終審法院的判案書所述:

(i)所有級別法院的法官,皆有責任在聆訊終結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判,包括在作出「口述決定」後宣告判決理由。這對訴訟當事人尤為重要,也是維持公眾對司法工作的信心所必需的。在本案中,原訟法庭的判決理由延遲至「口述決定」作出後七個半月才宣告,實無充分理據。

(ii)彭法官不應忽略其先前判決上訴得直「口述決定」而發下「第一份判案書」,該份判案書看來是說明為何“駁回”本已獲判“得直”的上訴。這樣的錯誤影響公眾對司法工作的信心。無論在任何級別的法院,絕不容許再有這類的錯誤發生。

  彭法官接受終審法院就其延遲宣告「口述決定」理由,以及在發下「第一份判案書」時忽略早前「口述決定」的錯誤,而所作的批評,並就有關遲延及錯誤致歉,亦已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極力保證絕不會再有這樣的遲延及這類的錯誤發生。

  考慮到上述的保證,司法機構不會就此事採取其他行動。



2008年12月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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