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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十七題:清拆危險和棄置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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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三日)立法會會議上李慧k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根據屋宇署的資料,現時每個區議會分區分別有多少個危險和棄置的招牌;

(二) 本年一月至今,當局在每個區議會分區分別巡查了多少個招牌、發出了多少張清拆令、提出了多少次檢控和清拆了多少個招牌;由巡查至清拆該等招牌平均及最長需時多久;清拆行動涉及的開支金額以及當局向有關的招牌擁有人或業主追回的款項總額;

(三) 第(二)項的數字與去年的有關數字如何比較;

(四) 對於有潛在危險的招牌但無法聯絡有關招牌擁有人或業主的個案,當局會否採用「先清拆,後追究」的做法,以策安全;及

(五) 鑑於金融海嘯令失業人數增加,當局會否增撥資源清拆危險和棄置的招牌,以創造就業機會和保障公眾安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五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 屋宇署估計全港大約有200,000個招牌,但並沒有每個區議會分區分別有多少個危險招牌和棄置招牌的統計數字。

(二)及(三) 屋宇署會發出法定命令,要求清拆危險、棄置或違例招牌。對於危險或棄置招牌,該署會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105(1)條發出「拆除危險構築物通知」(「拆除通知」)。屋宇署亦會引用《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4條發出命令,根據處理違例建築工程的執法政策,要求清拆正在建造、新豎設或已納入屋宇署的大型清拆行動的違例招牌。在二○○七年及二○○八年(至十月底),有關已視察的招牌數目、已發出的命令/通知數目、已發出的傳票數目、清拆招牌數目、清拆招牌費用以及當中已追討款項等的資料,已載於附件中。

  有危險的招牌會被屋宇署即時清拆。至於其他招牌,由巡查完畢至清拆工程完成所需的時間因應個別個案的情況而有所不同。就簡單和直接的個案,有關招牌可於數星期內被清拆。而一些複雜的個案,例如涉及需要在鬧市地方封路及作出其他影響鄰近樓宇的安排的,則需要較長時間,如數個月去完成。屋宇署會繼續加快清拆招牌的行動。

(四) 如在第二部分所述,屋宇署會發出拆除通知,要求清拆危險招牌。在緊急情況下,不論是否能夠查出或找到招牌擁有人,該署會安排即時清拆有關危險招牌,隨後再向招牌擁有人追討有關費用。至於非緊急情況個案,屋宇署會給予招牌擁有人14天的時間以遵從拆除通知。如招牌擁有人沒有遵從拆除通知,屋宇署會安排清拆有關招牌。

(五) 金融海嘯和經濟下滑當前,政府正積極從多方面考慮可以創造就業機會的措施。樓宇保養及與招牌有關的工程這兩方面均為探討對象。我們正訂定這些措施,並會在適當時侯公布。



2008年1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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