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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公共屋h升降機保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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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三日)立法會會議上陳鑑林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口頭回覆:

問題:

  近期公共屋h富善h、運頭塘h及翠屏南h先後發生升降機下墜及懸吊纜索折斷等意外,公屋居民因而非常關注屋h升降機的安全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房屋署以何準則甄選承辦商負責安裝及保養公共屋h的升降機;在上述事故發生後,房屋署會不會修改有關準則;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的租者置其屋計劃屋h(下稱「租置計劃屋h」)是不是沿用房屋署原先聘用的升降機保養承辦商;

(二)鑑於房屋署在租置計劃屋h成立法團後會把屋h的管理權交回法團,房屋署有沒有監察這些屋h的升降機保養水平,以保障租戶的安全;如果有,有沒有評估監察工作是不是有效;及

(三)房屋署有沒有措施,確保哪些未成立法團的租置計劃屋h在甄選升降機保養承辦商時,不會因採用「價低者得」的投標制度而影響保養服務的質素?

答覆:

主席:

  我就問題的三部分答覆如下:

(一) 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在招標升降機建造工程合約時,合約內容除包括購置及安裝升降機外,亦包括日後的維修保養工作,以確保升降機可獲原廠保養。參與投標的升降機工程承建商(下稱「承建商」)必須為房委會認可名冊內的升降機工程承建商。名冊內的承建商必須是機電工程署註冊的升降機承建商及符合房委會就工作經驗、財政狀G等所訂定的其它要求。表現未能達到房委會的要求或有嚴重失責(如嚴重工業意外)的承建商可被暫停投標資格或從認可名冊內除名。

  房委會在審核標書時,除了會考慮標價外,亦會對承建商過去的工作表現、專業技術、財政狀況、安全紀錄等方面作全面考核和分析,因此出價較低的承建商不一定可以在招標中勝出。

  房委會屬下公共屋h內的升降機,即使因個別樓宇落成日期或期數不同而在同一屋苑裝置有不同品牌的升降機,房屋署仍會按原廠保養的原則,由有關承建商各自負責屬於其代理品牌的升降機的日常維修及保養工作。因此,房委會不會要求承建商負責非本身品牌的升降機的日常維修及保養工作,亦即不會採用俗稱「綑綁式」的電梯保養模式。房委會會繼續維持現有原廠保養的安排,以確保升降機可保持在最佳狀態下運作,為居民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務。

  現時39個「租者置其屋計劃」屋h(下稱「租置屋h」)均已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聘用升降機工程承建商進行保養維修的工作已移交這些法團處理。

(二) 租置屋h與私人屋苑無異,其管理及維修保養的工作由法團負責,而法團的日常事務則由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處理。因此,法團是監管屋h包括日常管理及維修事宜等各項事務的最終負責機構。由於房委會是該等屋h尚未出售單位的業主,因此會透過委派有一名房屋署職員出任管委會成員,以參與管理屋h的工作。房委會代表會盡量協助法團妥善和有效地管理屋h,以及鼓勵各業主以屋h的整體利益為依歸,從而保障所有業主和房委會的權益。

  與一般私人樓宇無異,租置屋h的升降機同樣受《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香港法例第327章)監管。因此,該等升降機的保養工作必須按法例規定,只有註冊升降機工程師和註冊升降機承建商才有資格進行,而工程亦必須符合監管機構,即機電工程署頒布的實務守則的安全要求。

(三)正如我剛才所講,所有租置屋h均已成立法團,升降機的維修保養等管理事宜已移交有關法團處理,房委會的代表會根據現時房屋署的指引,在業主大會表決有關事宜時,只會投票予原廠保養的承建商,讓升降機可獲得最佳的保養安排。



2008年1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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