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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協助居屋及夾屋單位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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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三日)立法會會議上李永達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口頭答覆:

問題:

  據報,受金融海嘯影響,最近有不少中產人士出現財政困難,市民自置居所的意欲亦下降,居者有其屋計劃(下稱「居屋」)單位的業主繳付補價的個案亦顯著減少,10月份的個案數目較去年同期大幅減少三成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當局會不會:

(一) 推出措施協助夾心階層住屋計劃(下稱「夾屋」)單位的業主解決資金周轉問題,或紓緩他們的供樓負擔,例如准許他們在未繳付補價的情況下把單位加按、重新按揭或轉按,或者把單位出租;如果會,詳情是甚麼;

(二) 將現時居屋單位業主在未繳付補價的情況下把單位加按的申請的審批程序放?,以協助他們借取現金周轉;及

(三) 研究放?現有的補價安排(例如向夾屋及居屋單位的業主提供折扣優惠),以鼓勵他們繳付補價,從而增加該等單位的流通量?

答覆:

主席:

  「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計劃)以及「夾心階層住屋計劃」(夾屋計劃)都是由公帑資助的自置居所計劃。「居屋計劃」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負責推行,「夾屋計劃」則由香港房屋協會(房協)負責推行。

  推行上述兩項計劃的目的,是為低至中等入息以及無法負擔私人樓宇但又不符合資格申請其他資助房屋的家庭,提供切合他們負擔能力的自置居所單位,以滿足他們的住屋需要。居屋以及夾屋單位均以低於市值的折扣價售予符合資格的人士。

  根據「夾屋計劃」的地契文件的條文,夾屋業主如欲出售、出租或加按其夾屋單位,都必須先向政府繳付補價。

  就「居屋計劃」而言,居屋業主如把居屋單位出售予合資格的「居者有其屋第二市場」買家(即現公屋居民),無須向政府繳付補價;但假如他們把居屋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或轉作出租用途,則必須先向政府繳付補價。至於把居屋單位加按方面,在一般情況下居屋業主亦必須先向政府繳付補價,不過,有財政困難的居屋業主可以向房屋署(房署)申請在無須向政府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向合資格的貸款機構申請加按。房署會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

  上述有關繳付補價的規定,是要確保由公帑資助的居屋以及夾屋單位是真正用於解決符合有關資格的人士的房屋需要。

  我現就李永達議員的三個提問作以下回覆:

(一) 不涉及增加按揭貸款額的轉按,例如把原有的按揭貸款轉到另一間貸款機構以獲取較優惠的按揭貸款利率等情況,房協一直以來都有處理有關申請,並按個別情況批准有關申請。

  在過去一段日子,夾屋業主以及個別立法會議員向本局提出要求,建議讓有財政需要的業主在無須向政府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向貸款機構申請加按。我們現正考慮有關的要求。我們的構思,是設立一個向房協申請的機制,讓有財務需要的夾屋業主在尚未向政府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向合資格的貸款機構申請加按,房協會按個別情況考慮以及批準有關申請。

  至於把夾屋單位作出租用途,顯然偏離了政府資助「夾屋計劃」的原意,就是為中等入息以及無法負擔私人樓宇但又不符合資格申請其他資助房屋的家庭,提供切合他們負擔能力的自置居所單位,讓他們以低於市值的折扣價購入有關單位作自住用途,以滿足他們的住屋需要。因此,擬把單位出租的夾屋業主,應先透過繳付補價把資助退還政府。

(二) 現時房署已有機制,讓有財政困難的居屋業主向該署提出申請,在無須向政府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向貸款機構申請加按。房署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有關申請。此外,業主亦可在無須補地價的情況下,透過居屋第二市場出售其單位。我們認為上述做法行之有效,現階段無須進一步放寬有關機制。

(三) 正如我剛才所講,政府資助「居屋計劃」以及「夾屋計劃」,使到居屋以及夾屋的一手業主得以低於市值的折扣價購入有關單位,原意是幫助有關業主以解決他們的住屋需要。所以,居屋或夾屋業主在公開市場出售其居屋或夾屋單位時,便不應該再繼續享有有關的資助,而應將政府的全數資助以繳付補價的形式退回政府。訂立補價安排是基於以上原則;增加流量並非我們考慮的原因。



2008年1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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