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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違反支付工資規定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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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灠秈善獺]香港)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及給予法定假日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六萬元。

  該僱主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僱員,以及未有讓一名僱員在勞動節和端午節兩個法定假日放假。

  《僱傭條例》第23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僱傭條例》第39條規定,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長短,均可享有每年十二天的法定假日。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而該另定假日須訂於緊接該法定假日前後六十天期間內。僱主如違反有關發放假期的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完

2008年12月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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