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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違反安全法例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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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僱主因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二月一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零八百元。

  案情涉及一宗發生於今年三月十三日的致命意外,一名清潔工人在一個位於上水的工作地點,清潔貨車時墮下死亡。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6(1)及6(2)(a)條規定,僱主須為僱員提供及維持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系統。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2008年12月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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