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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改革金融業監管機構」動議辯論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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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梁鳳儀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改革金融業監管機構」動議辯論的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各位議員:

  我們今天和各位議員在議事堂內共同探討維護香港金融穩定、完善監管架構的舉措,意義既深且遠。

  我們正在經歷的這場環球金融危機,波及範圍之廣、影響程度之深、衝擊強度之大,是自上個世紀三十年代以來所罕見。這一場金融海嘯暴露了先進國家的金融規管有待改善。剛才議員亦表達過,以信貸違約掉期合約(CDS)為例,本來是一種可以幫助金融機構轉移風險的有用創新產品。但是由於全球主要的監管當局一直不認為此類衍生產品有需要規管,任由繁衍,最終其泡沬爆破,是導致金融海嘯成因的主要因素。

  金融市場發生這極大的事故後,政策反應是如何去完善監管制度,而不一定是要取締金融衍生產品。十一月十五日美國華盛頓舉行的20國集團首腦會議,會後聲明亦勾劃了全球政府及監管機構有關規管銀行、證券、會計、信用評級機構等範疇的改革方向,其中包括對CDS及其它複雜的金融產品的交易該如何加強規管,增加透明度和收緊承銷標準。同樣地,雷曼事件顯示有需要檢討如何完善香港的監管制度,包括銷售金融結構性產品的承銷標準。我們的監管機構已經認真研究G20及有關國際組織對這方面的建議,並會不斷改善現有規管的制度。

  當然,在考慮改善規管制度的同時,我們不要落後於全球經濟金融的格局,但香港亦不適宜盲從外國的例子,而是要切實地從自身的情況出發,去考慮問題。今日,多位議員就�茩輕銗誚a的情況,對現行的監管制度提出不少精闢的見解。今日的討論可以為將來政策檢討舖墊。

(一) 對「一業兩管」的建議

  首先是對於「一業兩管」的意見。我們早前已承諾會就「一業兩管」作出檢討,議員亦提出了不少有關資源和架構重疊的問題。

  我想在這裡就「多重規管標準」這一點作出回應。有很多意見提出,指產品的披露資料現時是由證監會審閱和批核,但前線的監管,如果是由銀行銷售產品,是由金管局負責;如果由證券行銷售,便由證監會負責。這樣究竟有否出現不同尺度的問題呢?我想強調,所用的尺度其實是一樣的。我們的《證券及期貨條例》是為所有從事證券業務,包括銀行和證券行提供了一套清晰和單一的規管標準,連帶他們銷售產品的過程,亦必須同樣符合《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這些守則列出了香港證券業在業務操守方面的基本要求,亦同樣適用於銀行。我想強調,金管局及證監會在前線監管證券業務時,採取的是統一的標準。

(二) 規管制度

  第二大類議員提出的意見是有關規管制度。這包括保障投資者的權益是否足夠、監管的力度是否足夠、是否需要監管評級機構等。但議員討論最多的,是以披露為本的制度,議員亦體察到這是主要先進市場所採取的做法。其實道理很簡單,每個人風險承受的能力均不同,監管機構是很難為市場去決定哪些產品是適合這個市場銷售,或哪些產品是絕對不能在市場銷售。不過,監管機構其實不單止要求金融產品披露風險,同樣重要的是要有配套措施。這是指要求銷售這些產品的中介人,無論是銀行或證券商,均要仔細考慮有關產品是否適合自己客人的風險承受能力。在檢討這個制度時,可以考慮,如果產品是銷售給散戶時,是否需要對產品特徵的要求高一些;或是如果是一些比較複雜的產品,是否只是可銷售給專業投資者。我們亦承諾檢討專業投資者的標準是否需要收緊;當然亦要考慮如何加強監管中介機構銷售這些產品的操守行為,但我想強調過份的規管亦有它的代價,就是扼殺了市場發展和投資者的選擇,所以我們經常需要在發展和規管中取其平衡。

(三) 其它

  最後議員提出研究一個獨立申訴、調解上訴機制。其實我們在處理雷曼事件的時候,亦設立了一個提供調解仲裁的機制,以協助雷曼苦主索償,所以將來究竟有沒有需要設立一個常設的申訴專員或調解上訴機制,均是納入我們的政策檢討範圍之內。

  改革現行制度,並非一定要將一切推倒重來。現在不存在一個完美的監管模式。每一種監管架構都有利有弊。重要的是當我們檢討怎樣完善監管制度時,要因應香港自身金融系統的情況,如何有效地運用有限的監管資源,達致我較早前發言所講及的四個主要監管目標,即是促進金融機構的安全和穩健性;減低市場系統風險;促進公平有效率的市場和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就此檢討,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已開展有關工作,並會適時地再諮詢立法會。多謝主席。

完

2008年1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2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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