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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諮詢委員會(古諮會)在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舉行的會議上同意為法定古蹟宣布制度與古諮會的歷史建築評級行政制度,正式確立兩者的關係。
在現行制度下,古物事務監督可根據香港法例第五十三章《古物及古蹟條例》第三(一)條,在諮詢古諮會,並獲行政長官批准後宣布某建築物或地方為古蹟。
另一方面,古諮會多年來在古物古蹟辦事處的協助下為歷史建築評級,以行政機制把歷史建築評定為一級、二級或三級。這套評級機制與古蹟宣布制度並非自動掛鉤或直接聯繫。
發展局發言人說:「經多年努力,古諮會即將完成本港約一千四百四十幢建築物的評級工作,現時是適當時候為建築物評級與法定古蹟宣布制度之間引進清晰和具透明度的聯繫。」
獲古諮會同意的安排如下:
*列為一級的歷史建築物(定義為「應具特別重要價值而可能的話須盡一切努力予以保存的建築物」),會被視作已列入「備用名單」的具高度價值的文物建築,供古物事務監督考慮當中一些建築物是否已達到宣布為古蹟的「極高門檻」,以獲得法例上的保護;
*古物事務監督會積極研究每幢一級歷史建築,以決定是否宣布為古蹟。因應所需資源,古物事務監督有必要為列於名單內的一級歷史建築訂定優先次序,以供考慮。訂定優先次序的考慮因素包括建築物的文物意義、遭拆卸的風險、業主和市民的期望,以及建築物的擁有權;及
*文物保育專員辦事處會主動知會一級歷史建築的私人業主有關該建築物已被列為一級歷史建築及建築物的歷史意義;並告知他們可向政府申請財政資助作維修建築物。若他們的建築物有遭拆卸的風險,政府可能介入,例如古物事務監督為建築物提供即時但臨時的保護而將建築物列為暫定古蹟;以及就個別個案的獨特性質,向業主表示願意商討可能的經濟誘因,以保育有關建築物。
發言人解釋,此聯繫並不表示古物事務監督有必要將所有一級歷史建築均列為法定古蹟。被列為法定古蹟的建築物必須達到宣布為古蹟的「極高門檻」,而將建築物列為法定古蹟時亦須要考慮其他因素。
他說:「新的制度清楚列明古諮會的角色,及古蹟宣布與歷史建築評級之間的關係。古諮會就古蹟宣布方面向古物事務監督提供意見,角色十分明確,古諮會亦會根據評級行政機制提出初步列入供考慮宣布為古蹟的名單。」
「新制度讓公眾更了解古諮會的工作,以及古蹟宣布制度與歷史建築評級制度的關係。」
為全港約一千四百四十幢建築物全面評級工作,初步結果預計可於二○○九年初備妥。
完
2008年1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