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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諮會聽取送達違例駕駛傳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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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諮詢委員會(交諮會)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聽取政府當局簡介改善違例駕駛記分制度(記分制)下傳票送達機制的立法建議。  

  交諮會主席鄭若驊說:「我們認為不能接受有司機屢次違反交通規例,理應被取消駕駛資格,但卻仍可持有駕駛執照的情況。我們歡迎政府提出立法建議,改善記分制下的傳票送達機制。傳票送達機制乃問題的癥結所在。」

  「擬議的『當作已送達』條文,令有些司機無法再藉迴避接收傳票及不出庭應訊,以繞過取消其駕駛資格的命令。假如司機沒有在傳票指明的日期和時間出庭應訊,裁判官可發出逮捕令,將當事人帶到法庭,進行取消駕駛資格的法律程序。」

  她續說:「另外,運輸署署長將獲授權,不向記分制度下獲法庭傳票而須出庭應訊的人士簽發或續發駕駛執照。我們相信這項建議修訂可糾正目前不正常的情況──即運輸署署長對那些原應被傳召上庭進行取消駕駛資格的人士,仍不得不簽發或續發駕駛執照。」  

  按違例駕駛記分制度,司機如就表列罪行被定罪,或就表列罪行而負上繳付定額罰款的法律責任,即被記下特定的違例駕駛分數。如在兩年內被記十五分或以上,司機會被傳召出庭應訊,按程序其駕駛資格可被取消。

  當局提出了兩項改善現行記分制的主要立法建議。第一,建議修訂《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375章),以訂明如有關傳票是按運輸署署長備存的駕駛執照記錄所示的登記地址,以掛號郵遞方式向當事人送達,即使傳票因無法派遞予當事人而被退回,傳票也當作已送達論。第二,建議修訂《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374章B),讓運輸署署長不得向沒有因應法庭根據《條例》所發傳票(包括以當作已送達的傳票)出庭應訊的人士,簽發或續發駕駛執照。



2008年1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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