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男子管理無牌旅館被罰款
***********

  一名男子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在沒有有效豁免証明書或牌照下管理一間旅館,判罰3,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於二○○七年五月巡查旺角上海街一所旅館,該旅館的另一名管理人曾於去年二月因違反《旅館業條例》的規定而被定罪。調查人員在大廈外牆發現該旅館的招牌,處所內共有十二個供日租或月租的房間。

  該名男子為旅館管理人,承認知悉該處所未領取旅館牌照。

  根據牌照處的記錄,上述處所在案發當日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因此,涉案人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他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無牌旅館,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2008年1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