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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金融管理專員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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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財政司司長曾俊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第5A(1)條訂明,「財政司司長須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委任一名人士為金融管理專員」,但該條例沒有列明金融管理專員的任期和退休年齡。政府在本年四月向本會提交的文件中表示,「該法律條文讓財政司司長有最大的彈性去決定委任金融管理專員的適當條款」,「財政司司長在決定金融管理專員的任命時,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並會在適當時候聽取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管治委員會的意見」。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年超過61歲的現任金融管理專員會否於明年九月退休,以及當局是基於甚麼準則決定他的退休日期;

(二)會否檢討金融管理專員的委任機制;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現有法例賦予財政司司長最大的彈性去處理金融管理專員的委任,當局如何確保該機制具透明度和問責性;及

(四)當局會否參考主要的海外經濟體系(包括美國、英國、歐洲聯盟、澳洲及日本)的中央銀行主管的任命安排,並在相關法例中訂明金融管理專員的任期和釐定薪酬的準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回覆:

主席:

  《外匯基金條例》第5A條賦予財政司司長有充分的彈性決定金融管理專員的人選和有關的聘任條款和條件。在作出委任時,財政司司長會考慮一系列因素,包括個人能力、經驗、專長、年齡等因素。有關條例並無限制財政司司長或政府當局就金融管理專員的委任事宜及相關安排作出檢討。

  財政司司長會參考每年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的管治委員會的意見評核金管局高層人員的表現,以作出適當的決定。

  不同地區的政府當局會因應本身的法律、政治及歷史背景而制定不同的安排。香港的安排行之有效,亦切合香港的情況。



2008年1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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