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整客運燃油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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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處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批准四間航空公司調低客運燃油附加費。新收費有效期由十二月一日到明年(二○○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新獲批准徵收的附加費水平,短途航班最高為108元,長途航班最高為499元,減幅分別為45%和40%。(獲民航處批准徵收的客運燃油附加費的航空公司和其附加費水平詳見列表。)
航空公司收取客運燃油附加費,是國際做法。現時國際上主要航線客運燃油附加費水平平均約為每名乘客413元(短途航班)及1,256元(長途航班)。
民航處發言人說:「相比國際上航空公司所收取燃油附加費的平均水平,本地航線所收取的附加費維持較低水平。」
「燃油附加費是航空運價的一種,航空公司必須得到有關民航當局的批准才能徵收。」民航處發言人補充說。
於審批是次申請時,民航處按照一貫做法,在考慮航油價格的變動、航空公司提交的理據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如其他航空公司所收取的費用水平後,對申請作出審批。不論油價上升或下調,民航處均按既有的機制,定期(每兩月一次)審視和調整客運燃油附加費。
「民航處所批准的燃油附加費水平,已考慮到需保障乘客利益及讓航空公司收回部分額外開支,同時確保航空公司從燃油附加費所得的收入不會高於在相關期間因燃油價格上升帶來的成本上漲。」民航處發言人解釋。
民航處定期審視和調整客運燃油附加費。上一輪的附加費申請是在九月底審理。當時獲批准徵收的附加費水平,短途航班最高為196元,長途航班最高為832元。
完
2008年11月2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