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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電力公司的高容量變壓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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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麟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口頭答覆:

問題:
 
  本人最近接獲投訴,指一些高容量變壓站(變壓站)所發出的噪音對附近的居民造成滋擾,亦可能危害他們的健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沒有研究變壓站發出的電磁輻射對附近居民的健康有何影響;如果有,研究的結果是甚麼;

(二)是否知悉目前全港有多少個與民居距離少於6米的變壓站;及

(三)電力公司是不是必須遵守《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中關於設置變壓站的條文;政府有甚麼措施監管變壓站的設置和運作對周遭環境及居民生活和健康的影響;以及哪個政府部門負責處理市民就變壓站發出電磁輻射及造成噪音滋擾作出的投訴?

答覆:

主席:

(一)國際非離子輻射防護委員會根據各科學文獻結果及有關健康風險評估,制定了《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和電磁場暴露的導則》(「限制導則」)。世界衛生組織鼓勵各國採用「限制導則」,並認為現時沒有充分證據顯示人體暴露於建議水平下的電磁場,會對健康造成不良影響。本港高容量變壓站所產生的電磁場水平,均遠低於「限制導則」所訂的建議水平。政府雖並沒有就本港變壓站對市民健康影響作出研究,但我們會密切留意國際上相關組織(如世界衛生組織)的科學研究。

(二)根據我們掌握的資料,本港兩間電力公司(中華電力有限公司及香港電燈有限公司)的高容量變壓站均與民居距離最少6米。

(三)擬備《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準則」)的目的,是提供一些基本指引,確保在規劃過程中,政府可預留足夠土地進行社會和經濟發展,以及提供合適的公眾設施配合市民需要。按現有的程序,電力公司在擬建變壓站時,須參照「準則」內有關的標準與準則作出規劃。若擬建的變壓站在有關的分區計劃大綱圖上屬於第二欄用途,更須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申請及經審批才可進行興建。當規劃署接獲擬建變壓站的申請時,會就該申請諮詢有關部門,包括機電工程署、電訊管理局、環境保護署、運輸署及地政總署等。規劃署亦會將該申請的資料刊登於報章上讓公眾查閱,及諮詢附近的居民和業主,聽取他們對擬建變壓站的意見。規劃署會將公眾和有關部門的意見,以及就該申請而作出的規劃分析,一併提交給城規會作考慮。城規會會就個別申請的情況作出決定。無論擬建的變壓站在有關的分區計劃大綱圖上屬於第一或第二欄經准許用途,電力公司均須就興建變壓站的建議提交相關文件及圖則給有關部門如屋宇署、消防署等作審批,負責審批的部門會諮詢其他部門的意見。

  變壓站在建築及運作期間須要符合各項污染管制(包括空氣、噪音、污水及廢物)的要求,環境保護署如發現污染問題,會即時跟進及執法。另外,變壓站內的供電設備亦須符合相關法例的電氣安全規定。

  如市民就變壓站的電磁場水平作出投訴,機電工程署會作出跟進,以確定變壓站是否符合「限制導則」。市民若懷疑變壓站對廣播或電訊服務構成干擾,可聯絡電訊管理局安排進行調查。如市民受到變壓站的噪音滋擾,可向環境保護署投訴;環境保護署在接獲投訴後會派員到場評估噪音,如發現噪音超逾有關標準,會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要求有關負責人改善噪音情況。



2008年11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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