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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沒有投購勞保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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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於元朗青山公路206─216號的價細書局的東主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內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的規定,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元。

  勞工處於七月十五日進行巡查時,發現該僱主沒有按照法例規定,為五名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因此提出檢控。

  《僱員補償條例》第40(1)條規定,僱主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該條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僱主如不依從法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會被檢控,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除此以外,他們亦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

  僱員如懷疑僱主未有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可向勞工處勞工視察科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所有舉報資料均會保密處理。



2008年11月1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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