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公司及其董事因欠薪被判罰款
*************

  富年有限公司及其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各二萬一千元,即合共罰款四萬二千元。

  該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三名僱員。該公司沒有支付工資的罪行是在該名董事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她的疏忽下犯有的。公司董事被命令須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

  根據《僱傭條例》第23條及第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完結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根據《僱傭條例》第64B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本身的疏忽,則該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即犯了相同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董事有個人責任確保公司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董事及僱主繩之於法。



2008年11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1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