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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上市公司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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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上月二十日,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發出盈利警告,當中透露該公司因持有槓桿式外匯合約而引致巨額虧損,但該公司早於九月七日已察覺到該等合約帶來的潛在風險。此事引起了公眾及投資者的關注,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亦已展開調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沒有了解現時有沒有其他的本港上市公司因持有類似的合約而引致虧蝕;如果有了解,這些上市公司有沒有適時作出公布;如果沒有了解,原因是甚麼;

(二) 是否知悉在過去三年,本港上市公司發出盈利警告的數目、證監會就上市公司有沒有適時公布股價敏感資料而進行調查的個案數目,以及證監會有沒有對查明屬實的個案的上市公司作出處分;如果有作出處分,詳情是甚麼;如果沒有作出處分,原因是甚麼;及

(三) 會不會加強監管上市公司,確保它們嚴格遵守有關法例及《上市規則》,恰當地披露資料,以杜絕內幕交易,從而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答覆:

主席:

  就何議員的提問,我們經徵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港交所)的意見後,現答覆如下:

(一) 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市科透過採取不同方法不時監察上市發行人有否履行一般披露責任,這做法與其他國際證券市場相關方面的做法一致。方法包括:

(i)   觀察報章報導、市場傳言以及股票分析報告。

(ii)  在得悉一些有關上市發行人可能延遲披露或並沒有披露其股價敏感資料的情況下(例如收到投訴),與上市發行人跟進。

(iii) 審閱發行人的定期財務業績以調查發行人有否違反《上市規則》的情況。

(iv)  透過審閱發行人非定期刊發的監管公告,以及就有關公告內容向發行人提供意見,以監察上市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的情況。

  當上市科得悉上市發行人需履行一般披露責任的情況,例如當上市發行人因投資衍生貨幣工具而出現重大財務虧損又或令公司需要面對重大虧損的風險,上市科會要求發行人即時作出披露,否則其證券或有需要暫停買賣。

  總括而言,監管機構一直有透過其監察措施了解上市公司所作出的披露,並會在檢討上市公司所作出的披露通告時留意它們有否適時作出公布。相關數字會在第(二)部份答覆中提供。

(二) 聯交所的職責包括執行《上市規則》及提高合規情況,而證監會則會在上市公司涉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例如作出虛假及誤導披露時),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為確定上市發行人是否有違反《上市規則》,聯交所每年均作出數百項詢問和調查,當中亦有涉及上市發行人未能按要求就其重要的股價敏感資料適時及準確地作出持續披露。

  根據聯交所的資料,上市發行人在今年首10個月共刊發了173次「盈利警告」公告,當中聯交所上市科向上市發行人作出跟進查詢個案的總數為39宗,至今有6宗已開始作出紀律調查。上市發行人過去三年刊發「盈利警告」的公告、以及其作出查詢或紀律調查的個案數目已截於附件供議員參閱。

  於二○○六年及二○○七年期間,聯交所就發行人違反《上市規則》所述,發行人須適時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一般責任而作出的公開指責或批評,共涉及3間上市發行人及其相關董事。

(三) 聯交所不時與證監會共同檢討適用於上市發行人的規則和規定,以確保上市規則配合市場發展和緊貼國際最佳常規,亦會密切監察市場發展,在適當的情況下,就可能影響上市和披露責任的事宜,向上市公司提供進一步的詮釋和指引。

  聯交所於二○○二年曾發出《股票敏感資料披露指引》,就何謂股價敏感資料、股價敏感資料應在何時披露及如何披露、傳訊政策及程序的訂立等發出清晰的指引。此外,聯交所不時發表諮詢文件,以進一步完善香港上市公司的企業管治,包括提高披露的透明度。

  自發生環球金融海嘯後,市場憂慮最近的經濟發展情況會否對上市發行人的營運、財政表現和財政狀況造成負面影響。有鑑於此,聯交所於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致函所有上市發行人,提醒上市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所列明的持續披露責任,即上市發行人須及時披露任何股價敏感資料。

  政府和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十分重視香港上市公司的企業管治質素。我們會繼續完善香港上市公司的企業管治質素,並採取適當措施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2008年1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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