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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在開放予公眾使用的私人地方安裝交通控制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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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甘乃威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位於中環花園道地底並連接長江集團中心和花旗銀行廣場的行車隧道屬非專用車輛通道,須開放予公眾使用。然而,該兩幢物業的管理公司月前在該通道的出口附近設置車閘及交通燈,增加了車輛使用通道所需的行車時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上述的管理公司在設置車閘及交通燈前,有否向運輸署及地政總署提出申請;若有,提出申請的日期及申請獲批的原因;若否,政府會否審視該等裝置有否違反有關的土地契約條款或《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G)的有關規定;若證實有違反《規例》,政府會否提出檢控,以及運輸署署長會否運用《規例》下的權力,命令管理公司立即移除上述裝置。

答覆:

主席:

  花旗銀行廣場的地契規定,其業主須容許長江集團中心的業主、用戶、真正訪客及其公眾停車場的使用者駕駛汽車(建築車輛除外)通過連接長江集團中心與花旗銀行廣場的「非專用車輛通道」。花旗銀行廣場的管理公司最近在其地段內近上述的通道出口裝設車閘和交通燈,並沒有抵觸上述地契條款。

  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及《私家路指定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第374P章)(交通管制規例),在私家路安裝交通燈,除非是放置在交替單行路上,同時又符合有關法例的規定及運輸署制訂的「私家路守則」的指示,否則都須得到運輸署的允許。花旗銀行廣場的管理公司在裝設交通燈前,並沒有得到運輸署的允許。而根據交通管制規例,運輸署可發出通知書,要求私家路擁有人在指定期限之內移除安裝在私家路的交通燈。至於安裝在私家路的車閘,如能附合「私家路守則」的指示,一般都不需要向運輸署申請。

  運輸署得悉花旗銀行廣場的管理公司裝設交通燈的情況之後,已即時接觸並致函該管理公司,指出有關道路交通法例及該管理公司的責任,並要求該管理公司糾正有關情況。運輸署也提醒該管理公司,該署可根據法例要求他們移除未經允許的交通燈。就此,該管理公司已回覆運輸署,表示他們將在日內移除上述的車閘及交通燈,同時因應最近驟增的汽車流量,研究在其物業範圍內的私家路採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包括裝設自動車閘),以加強道路安全。運輸署正根據法例審視管理公司提出的措施及提供技術意見。



2008年1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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