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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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今日(十一月十日)代1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1名僱主追討港幣3,000多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大利來投資有限公司經營和毅餐廳小廚,並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085.91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港幣160元。
完
2008年11月1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