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整陪審員及證人津貼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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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十一月七日)刊登憲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十月二十八日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1條制訂《2008年陪審員津貼(修訂)令》以增加陪審員的津貼額。政府將於十一月十二日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向立法會提交有關修訂。
另外,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已於十月二十七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B條訂立《2008年刑事訴訟程序(證人津貼)(修訂)規則》;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亦已於十月二十二日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4條訂立《2008年死因裁判官(證人津貼)(修訂)規則》,以分別調高刑事訴訟程序及死因裁判官研訊中證人的津貼額。政府準備於本年十二月三日向立法會提交這兩項規則以審議通過。
政府發言人說:「增加有關的津貼額是為維持津貼額的實際價值,從而盡量減低公眾人士因出任法庭陪審員或以證人身分作證而蒙受的經濟損失。經修訂的津貼額(詳情請參閱附件)是根據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所批准的調整機制而釐定。」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在一九九三年十月批准陪審員及證人的津貼額時,亦批准根據下述調整指標批核日後有關津貼額的改變:
(A)陪審員及普通證人的津貼額--因應香港僱員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的變動調整;及
(B)專業人士證人及專家證人的津貼額--因應政府醫生的中點薪金的變動調整。
在有關立法程序完成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將會指定經調整的陪審員及證人的津貼額的實施日期。
完
2008年11月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