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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化妝品及護膚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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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劉江華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規管市面上的化妝品及護膚品的安全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兩年,有否接獲有關使用上述產品後出現皮膚敏感或其他身體不適的情況的投訴;若有,詳情為何;

(二) 過去三年,有否驗出該等產品含有對人體有害或有毒的物質;若有,詳情為何;

(三) 有否檢討現時針對該等產品的安全的規管措施,以及如何確保該等產品不含對人體有害的物質;及

(四) 是否知悉所有該等產品現時是否均有列明其生產日期及使用期限,以及當局會否考慮進行立法予以規管?

答覆:

主席:

(一) 由二○○六年起至本年九月底,香港海關及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接獲關於使用化妝品(包括唇膏、粉底、指甲油及睫毛液)及護膚品(包括面膜、護膚霜、面霜、美白產品、精華素及防曬產品)導致皮膚敏感或其他身體不適的投訴數字,請參閱附表。

(二) 同一時期,有關不符合《消費品安全條例》的「一般安全規定」的化妝品或護膚品的詳情如下:

面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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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年初,香港海關發現一種在市面出售的美白面膜,其細菌含量超出內地壎苀﹞ぃ帖~壎苀W範的安全上限。香港海關諮詢壎芵p後,認為該等產品未能符合有關的安全要求,於是採取執法行動,向供應商發出指令要求停止供應有問題的面膜,並監管其回收和銷毀程序,同時向供應商發出書面警告。

面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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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壎芵p曾接獲四宗與含有過量水銀的美白面霜的病例。化驗結果顯示,有關面霜樣本的水銀含量超出內地的規定。其後,壎芵p已呼籲市民立即停用該些產品,香港海關亦採取執法行動,除指令有關商號停止供應該等面霜,並發出書面警告外,亦向一名入口產品的人士提出檢控。香港海關亦根據該面霜的包裝上的資料,要求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協助跟進。

指甲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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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年初,香港海關巡查零售商,購買不同品牌的指甲油,並交政府化驗所化驗。化驗結果顯示,部分產品的甲醇、苯或鄰苯二甲酸鹽,高出內地標準。該等化學成分或對人體健康構成影響。香港海關現正跟進有關個案。

(三) 在市面上出售的化妝品及護膚品屬於一般消費品,受《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所監管。該條例訂明,製造商、入口商及供應商,必須確保有關消費品符合該條例列明的「一般安全規定」。根據這項規定,有關消費品須符合合理的安全程度。而在確定個別消費品是否符合此要求時,須考慮到所有情況,包括下列各點:

(i) 介紹、推廣或推銷該消費品所採用的形式,以及作介紹、推廣或推銷的該消費品用途;

(ii) 就該消費品所採用的任何標記,以及就該消費品的存放、使用或耗用所給予指示或警告;

(iii) 由標準檢定機構或類似機構就該消費品所屬的消費品類別,或就與該類別的消費品有關事宜所公布的合理安全標準;及

(iv) 當考慮到作出改善的成本、可能性及程度,是否有合理的方法使該消費品更為安全。

  一般來說,產品如能滿足外地或國際性安全標準的規定(如內地、美國、歐盟、澳洲或日本的標準),可視為能滿足條例的要求。

  香港海關負責執行《消費品安全條例》的工作。就化妝品及護膚品而言,香港海關除了調查有關的投訴外,亦會主動巡查零售商,以確定其有否出售已知或可能不安全的產品(例如在外地被回收的貨品),並抽取產品樣本交由政府化驗所測試。香港海關也會密切留意本地及海外傳媒報道,以及產品安全組織發出有關化妝品及護膚品潛在危險的消息,對懷疑不安全產品採取適當的措施。若證實某化妝品或護膚品違反了條例的規定,香港海關會要求零售商停止出售及回收該等化妝或護膚品,並對違法商號提出檢控。如屬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而其後各次定罪則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消費者謹慎挑選各種化妝品或護膚品亦同樣重要。我們不時提醒消費者應避免購買來歷不明的消費品。消委會亦透過《選擇》月刊,不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買及使用化妝品或護膚品時須注意的安全信息。

  我們認為《消費品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及上述各項措施已為消費者提供合理保障。

(四) 《消費品安全條例》並無規定化妝品或護膚品必須列明生產日期及使用期限。正如我們在第(三)部分所述,現行的法例及措施已為消費者提供合理保障。我們現時並無打算立法,規定該等產品必須列明生產日期及使用期限。



2008年1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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