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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食物及壎竻膚蔽齱m2008年公眾壎秅峊型F(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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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8年公眾壎秅峊型F(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08年公眾壎秅峊型F(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賦予政府所需的法定權力,更有效處理食物事故,加強保障食物安全及公眾壎矷C條例草案已在十月二十四日刊登憲報。十月二十三日,我們向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事務委員會介紹條例草案的內容,議員普遍支持當中的建議。

  政府一直致力引入一條全面的《食物安全條例草案》,實施更有效的食物安全規管。建議的食物安全規管方法包括設立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強制登記制度;規定食物商須妥為保存食物進出紀錄,藉以提高溯源能力;收緊食物進口管制措施;以及賦權政府以行政方式作出命令,禁止輸入和供應有問題食物,和命令回收。

  就《食物安全條例草案》而進行的公眾諮詢層面廣泛。除了各有關的諮詢委員會之外,我們諮詢了全港18個區議會或其轄下相關的委員會及各駐港總領事館。我們還舉辦業界諮詢論壇和公眾論壇,聽取各方人士的意見。擬在《食物安全條例草案》提出的各項建議,普遍獲各方支持。我們現正繼續與業界商討執行細節,並與律政司研究具體法律問題。

  最近三聚氰胺事故的發生,令公眾要求賦權政府,在公眾壎穸i能受到危害時,可禁止輸入和供應有問題食物,以及命令回收。基於市民的關注,加上世界各地發生的食物事故越來越多,且日益複雜,因此我們決定先行處理禁止輸入、供應及收回食物等的問題。

  我們現建議透過修訂《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加入賦權政府禁止供應及收回食物等的法律條文。

  《食物安全條例草案》預計在明年中左右向立法會提交,處理餘下的問題,即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強制登記制度及規定食物商必須妥為保存食物進出紀錄等問題。這些措施的運作細節仍須與業界再作磋商,當中亦涉及繁複的法律問題,制訂需時。

  《2008年公眾壎秅峊型F(修訂)條例草案》所作出的修訂,賦予食物環境壎芵p署長(食環署署長)權力,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需要防止、減少或緩解對公眾壎耵漲M害的情況下,以行政方式作出命令,禁止輸入食物;禁止供應食物;指示將食物收回;指示將任何食物查封、隔離、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禁止進行或限制關於食物的活動。

   食環署署長作出的命令會清楚列明命令擬約束的人士或人士類別、食物的詳情、作出命令的原因、禁令或所需行動,以及有關的期間或限期。如事故只涉及一名或數名進口商及零售商,食環署署長會直接向進口商及零售商送達命令。如有關食物已廣泛分銷,食環署署長會作出致予某類別人士或所有人(例如所有零售商)的命令,並以刊憲形式作出通知,在這種情況下,有關命令會在憲報刊登日生效。

  我們建議違反食環署署長命令的罰則為第6級罰款(即最高10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我們必須強調,採取這項措施純粹是為了加強保障食物安全及公眾壎矷C食環署署長會小心謹慎運用權力,平衡保護公眾壎耵獄搨n和對食物經營者的影響。在決定是否有合理理由作出命令時,食環署署長會考慮的因素包括 —

(1) 食物商提供的資料;
(2) 政府化驗所進行食品測試的結果;
(3) 其他地方的食物安全主管當局進行食品測試的結果;
(4) 其他地方的食物安全主管當局作出的食物警報;
(5) 進行食物測試所需時間;
(6) 市民或高危組別人士接觸有關食物的情況;
(7) 食物的食用模式;
(8) 食物所含有關物質的法定標準;
(9) 可否取得有關某一批次食物受污染的資料;
(10) 可否取得有關某一間食物製造廠或整個區域受污染的資料;以及
(11) 任何其他相關考慮因素。

  就受食環署署長命令約束的人士,條例草案提供途徑,讓他們可向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若上訴委員會更改或宣告命令無效,而法庭亦認為署長在作出命令時沒有合理理由及有關人士因命令或就命令行使的權力而蒙受損失,該等人士可向法庭申索不超過食物在命令作出時的市值的補償。

  必須指出,食環署署長是否有合理理由,是以命令作出時的理由為依歸,不是以命令作出後才出現的資料或理據作準則。這是條例草案的原意。

  食物安全,人人關注;加強保障,刻不容緩。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本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



2008年1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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