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罰款
***********

  一名持有會址合格證明書於北角經營會社的男子今日(十一月四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被判罰1,500元。

  案情透露,位於北角渣華道的一間會社取得會址合格證明書後開始營業,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牌照處)於今年三月巡查該會社。

  在巡查期間,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該會社內惠顧食品,但職員並沒有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身為會址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觸犯了合格證明書條件第19項,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當局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08年11月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