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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欠薪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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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lishers Associates Limited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一月三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二萬二千五百元。

  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僱員,因此被起訴。法院裁定該僱主除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亦要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予該兩名僱員。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08年11月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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