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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旅館經營及管理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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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及一名女子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分別被判罰款2,000元及1,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今年三月巡查元朗大馬路一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在大廈外牆、入口及處所單位門口均發現旅館招牌。牌照處人員在該處所內發現設有住宿設備的十七間房間及遇見兩名租客,該兩名客人承認分別以日租及時租方式租用房間。涉案男子承認該無牌旅館以日租或時租方式出租房間經營,其本人為該處所的唯一股東,而涉案女子則為該旅館的職員,負責日常運作。

  根據牌照處的紀錄,涉案處所在巡查當日並未獲發有效豁免証明書或牌照,違反了《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無牌旅館屬刑事罪行,該署並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以保障住客的安全。發言人呼籲市民向牌照處舉報無牌旅館,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2008年10月3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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