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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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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月二十九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220,000元。另外,積金局又代表18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3名僱主追討約港幣6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華泰農場有限公司,因拖欠其45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21,526.41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劉耀彬經營的劉可為船廠,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7,308.87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2名與訟人,包括大利來投資有限公司經營的和毅餐廳小廚,及盧錦富經營的匯�痟袚~工程公司,並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1,360.01元及1,249.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除劉耀彬經營的劉可為船廠暫不用支付入稟費用外,其餘兩名與訟人分別為港幣262元及200元。

完

2008年10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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