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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食物及壎竻膚蔽齱m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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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動議通過《2008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4號)規例》及《2008年毒藥表(修訂)(第4號)規例》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議程所印載,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

  現時,我們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制定的一套註冊和監察制度,規管藥劑製品的銷售及供應。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毒藥表規例》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分別載列一個毒藥表及數個附表。毒藥表內不同部分及各附表上的藥物,在銷售條件及備存紀錄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管制。

  為保障市民健康,某些藥劑製品必須在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下,在藥房出售;某些藥劑製品的銷售詳情則須妥為記錄,包括銷售日期、購買人的姓名及地址、藥物名稱及數量,以及購買該藥物的目的;另一些藥劑製品則須有註冊醫生、牙醫或獸醫的處方,才可出售。

  有鑑於六種藥物的註冊申請,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建議,在毒藥表的第一部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的附表1及附表3內加入以下六種藥物,他們分別是:

(a) "阿尼芬淨;其鹽類;其酯類;它們的鹽類";
(b) "依曲韋林";
(c) "福沙匹坦;其鹽類";
(d) "氟維司群";
(e) "艾度硫酸酯J";及
(f) "帕洛諾司瓊;其鹽類"。

  含有這六種物質的藥劑製品必須根據處方,在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下,於藥房出售。

  此外,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建議放寬對用於尼古丁替代療法而每片含有不多於4毫克尼古丁的口香糖及錠劑,以及用於尼古丁替代療法的外用貼片的管制。目前此等產品被列入毒藥表第一部,須在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下於藥房出售。經過詳細研究後,這些產品被證實其安全程度足以使其由願意戒煙的吸煙人士自行決定選購。我們建議把用於尼古丁替代療法而每片含有不多於4毫克尼古丁的口香糖及錠劑,以及用於尼古丁替代療法的外用貼片改列為第二部毒藥,使其除藥房外也可在藥行發售,並無須註冊藥劑師監售。

  我們建議修訂規例在今年十月二十四日刊憲後即時生效,以便盡早對含有這些物質的藥劑製品加以管制,並讓這些藥劑製品早日在市場銷售。

  上述兩條修訂規例是由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擬定。該局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成立,是負責規管藥劑製品的法定機構,成員來自藥劑業、醫療界和學術界。鑑於上述藥物的效用、毒性和潛在副作用,該局認為必須作出有關的擬議修訂。

  主席,我謹此陳詞,提出上述動議。



2008年10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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