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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違反僱員補償條例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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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總承判商基地建設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沒有支付按期付款予一名工傷的次承判商僱員,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四萬元。

  在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一名釘板工人於工作期間意外從高處墮下而受傷。該總承判商沒有按照《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在正常發薪日或不遲於其後七天內支付按期付款予該僱員,涉及款項約四萬六千元。

  《僱員補償條例》第10(10)條規定,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不能工作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

  此外,該條例第24條亦規定,次承判商的僱員因工受傷,身為有關工程的總承判商同樣負有法律責任向僱員支付該條例下的補償。

  按期付款應於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期支付。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七天仍未支付有關款項,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



2008年10月2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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