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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樓董事因欠薪被判緩刑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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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新福運海鮮火鍋酒家的創忠有限公司的一名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月二十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執行。

  勞工處發言人歡迎有關裁決,並表示該裁決向公司董事或負責人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個人責任確保公司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他說:「這是本年第四宗僱主或公司負責人,因拖欠工資而被判監禁刑罰的個案,反映法庭越來越重視欠薪個案,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案中的一名員工於酒家任職倉務員。該名員工在二○○七年十二月及二○○八年一月只獲發半個月的工資,而餘數則在工資期屆滿七天之後才獲支付,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

  勞工處調查有關個案後,搜集的證據顯示上述欠薪個案是在該名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此外,根據該條例第六十四B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本身的疏忽,則該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即犯了相同罪行。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說:「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及公司董事或負責人繩之於法。」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08年10月2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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