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
************
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月十七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55,000元。另外,積金局又代表15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4名僱主追討約港幣63,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天宏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其2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55,878.40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3名與訟人,包括忠信發展有限公司經營的景福酒家、康佳企業有限公司經營的潮德喜酒家及和庭日本料理有限公司經營的和庭日本料理,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2,326.42元、15,386.18元及11,999.5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1名與訟人,騰達國際物流速運有限公司並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370.5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分別為港幣170元、100元、90元及96元。
完
2008年10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