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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違反法定假日規定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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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晉天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的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假日薪酬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九月三十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五千元。

  該東主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依時支付農曆年初一、農曆年初二、農曆年初三及清明節的法定假日薪酬予一名僱員。此外,該東主亦未有依時支付清明節的法定假日薪酬予另一名僱員,因此被起訴。

  根據《僱傭條例》第四十條,僱員如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僱員。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2008年9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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