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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客運燃油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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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處今日(九月二十五日)批准六間航空公司調整客運燃油附加費。是次批准為短期性,自十月一日到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新獲批准徵收的附加費水平,短途航班最高為196元,長途航班最高為832元,減幅分別為15%(短途航班)及10%(長途航班)。獲民航處批准徵收的客運燃油附加費的航空公司和其附加費水平詳見列表。

  航空公司收取客運燃油附加費,是國際做法。現時國際上主要航線客運燃油附加費水平平均約為每名乘客445元(短途航班)及1,435元(長途航班)。

  民航處發言人說:「相比國際上航空公司所收取燃油附加費的平均水平,本地航線所收取的附加費屬較低水平(短途航班的附加費約為國際水平的44%,而長途航班的附加費則約為國際水平的58%)。」

  燃油附加費是航空運價的一種,航空公司必須得到有關民航當局的批准才能徵收。民航處在考慮航油價格的變動、航空公司提交的理據以及其他相關因素(例如其他航空公司所收取的費用水平)後,對申請作出審批。

  「雖然油價已從歷史高位顯著回落,但過去八個月的平均航油價格仍較上一年的平均航油價格高約60%,對航空公司的營運成本造成負擔,有關影響對來往歐洲、美洲及非洲的長途航線尤為嚴重。」

  民航處發言人說:「新批准的燃油附加費水平已在保障乘客利益和減輕航空公司負擔中取得合理的平衡。民航處所批准的燃油附加費水平,已顧及航空公司從燃油附加費所得的收入不應高於在相關期間因燃油價格上升帶來的成本上漲。」

  「據估計,大部分航空公司只可從燃油附加費收回約40%至70%的額外燃油成本。航空公司須通過其他方法,例如控制其經營成本及增加航班的收益,來應付其餘的成本上漲。」

  「民航處會按既有的機制,定期審視和調整客運燃油附加費。」

  民航處於七月底審理上一輪的附加費申請。當時獲批准徵收的附加費水平,短途航班最高為231元,長途航班最高為924元。



2008年9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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