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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擄拐和管養兒童(締約方)(修訂)(第2號)令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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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星期五(九月二十六日)在政府憲報刊登行政長官根據《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第4條而作出的《2008年擄拐和管養兒童(締約方)(修訂)(第2號)令》(《修訂令》)。

  根據《修訂令》,《擄拐和管養兒童(締約方)令》(第512章,附屬法例A)下列明締約國家和地區的附表會加入哥斯達黎加共和國(哥斯達黎加),以便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哥斯達黎加相互實施《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公約》)。中央人民政府在二○○八年六月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接納哥斯達黎加加入《公約》。

  勞工及福利局發言人表示,《公約》提供有效的國際機制,確保在侵犯管養權的情況下,不恰當地由慣常居住的地方被遷移至另一個締約國家的兒童,可盡速送返本國。目前《公約》適用於81個國家。

  根據《公約》的要求,《修訂令》已於二○○八年九月一日生效。



2008年9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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