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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提醒商店切勿售賣載有盜版軟件的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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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今日(九月十七日)提醒電腦商店,在業務過程中分發侵犯版權物品作經銷用途,會構成刑事罪行。

  根據《版權條例》,任何人在知情情況下在業務過程中管有侵犯版權的物品,或在業務過程中分發侵犯版權物品作經銷用途,均會構成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四年及每件侵權物品罰款五萬元。

  本年六月,一名三十六歲電腦商店男東主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版權條例》,售賣載有盜版電腦軟件的電腦,被判監禁五個月。

  此案是同類案件中首次有被告被判監禁,而判刑亦是至今最高的一次。

  海關人員於三月十三日搜查被?位於元朗的電腦商店,發現被?售賣載有盜版電腦軟件的電腦。

  行動中,海關檢獲二十七隻盜版電腦軟件光碟和一部載有盜版電腦軟件的電腦,總值約五千元。涉及的盜版軟件包括操作系統軟件和辦公室應用軟件。

  海關發言人強調,海關人員會繼續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保護知識產權。



2008年9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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