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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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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九月十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港幣370,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盈利多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的幸運樓酒家,因拖欠其78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72,673.35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港幣930元。



2008年9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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