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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將至,海關抽查市面玩具電燈籠和熒光棒,保障消費者權益。
海關人員巡查了一百三十二間出售電燈籠和熒光棒的零售店,並把十二款電燈籠和一款熒光棒樣本送交政府化驗所測試。
其中十款電燈籠和該熒光棒通過安全測試,其餘兩款電燈籠出現問題。
一款有問題的電燈籠的金屬線端有尖角,可能對兒童構成危險。該款電燈籠沒有標明電池安全使用指示,例如「不可混合使用新、舊電池」、「不可將鹼性、標準(碳鋅)或可充電(鎳鎘)電池混合使用」。此外,電池箱上也沒有標明正確的電池極性和電壓,而電燈籠亦沒載有本地製造商、入口商或供應商的全名和地址的識別標記。
另一款不安全的電燈籠底部的移動組件存有可接觸的空隙,當兒童玩電燈籠時可能會夾傷手指。
此外,兩款電燈籠的包裝膠袋均太薄,厚度少於標準的0.03810毫米,可能對兒童構成窒息危險。
海關已向兩個零售商發出禁制通告書,禁止他們出售有關產品。
在十三款測試樣本中,七款是可發聲電燈籠。政府化驗所證實,可發聲電燈籠的發聲部分符合歐洲安全標準中的音量標準。
海關總貿易管制主任伍慶堂今日(九月九日)提醒家長,注意應節玩具電燈籠和熒光棒的潛在危險,小心為兒童選購此類玩具。以下是一些建議:
* 不應讓三歲以下兒童在沒有成人看管下玩電燈籠和熒光棒;
* 留意包裝上的警告說明,並依從使用指示;
* 棄掉包裝膠袋,它們可能對兒童構成窒息危險;
* 確保玩具的電池安裝妥當,使小童無法取出;切勿把新和舊電池,鹼性和碳性電池,充電和不可充電的電池混合使用;
* 不應讓兒童將玩具發聲部分貼近耳邊;
* 在燈籠發聲位置加上膠貼,以減低聲量;
* 當熒光棒發光後,不應再度拗折; 在熒光棒熄滅後應即時棄掉;以及
* 如意外接觸到熒光棒內的化學物,應立即用大量清水�}洗並求醫。
在二○○七年,海關巡查了一百三十間出售電燈籠和熒光棒的零售店,抽取樣本進行測試,並對未能符合《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的供應商採取行動,向八間供應商發出書面警告。
根據《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的規定,進口、製造或供應本地使用的玩具,須符合指定的安全標準,否則即屬違法。
觸犯條例的最高刑罰,如屬首次定罪為罰款十萬元和監禁一年,而其後各次定罪為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兩年。
市民若發現不安全玩具或兒童產品,請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二五四五 六一八二舉報或致函北角渣華道三百三十三號北角政府合署十一樓香港海關消費者保障科。
完
2008年9月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