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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樓經理因欠薪被判緩刑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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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福運海鮮火鍋酒家的寶時投資有限公司的一名經理,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八月二十八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四個月,緩刑三年執行,及罰款二萬元。同時,他須即時經法庭清付欠薪予有關員工。

  勞工處發言人歡迎有關裁決,並表示該裁決向公司董事或負責人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個人責任確保公司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他說:「這是本年第三宗僱主或公司負責人,因拖欠工資而被判監禁刑罰的個案,反映法庭越來越重視欠薪個案,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四名前任職於福運海鮮火鍋酒家的員工在去年八月至九月底離職後,被拖欠工資共五萬七千元。 其中一名員工獲勞資審裁處判其欠薪申索得直,但公司一直沒有遵照判令付款。 另外三名員工亦曾到勞資審裁處申索欠薪,至本年三月才獲支付所有欠薪。勞工處調查有關個案後,搜集的證據顯示上述欠薪個案是在該名經理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

    此外,根據該條例第六十四B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本身的疏忽,則該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即犯了相同罪行。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說:「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及公司負責人繩之於法。」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08年8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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