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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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八月二十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港幣4,500元。
被告立揚海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8654031),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一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一項控罪罪名成立,被罰款4,500元。
另外,積金局今日代表十八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四名僱主追討約港幣4,5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四名與訟人,包括計展投資有限公司經營的香港仔金滿樓海鮮酒家、明和時裝批發有限公司、尊誠國際有限公司及日星(香港)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268.5元、1,634.58元、385.6元及264.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46元、149元、102元及155元。
完
2008年8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