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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八月二十五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港幣68,000元。另外,積金局代十七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七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0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梁華前經營的華力運輸公司,因拖欠其十一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68,007.50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東方燒臘批發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2,814.4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六名與訟人,包括親親小寶有限公司、Lead Young Sea & Air Freight Co. Limited、Pridehill Ltd、安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謝笑霞經營的澧淇裝飾工程公司及柳程偉經營的香港清潔服務,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4,345.18元、21,462.88元、6,044.61元、6,009.34元、416.3元及362.6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分別為港幣206元、226元、110元、212元、150元、140元及140元。
完
2008年8月2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