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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欠薪被判緩刑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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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八月二十一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監禁三個月,緩刑兩年執行,同時須經法庭清付欠薪予有關員工。

  勞工處發言人歡迎有關裁決,並表示該裁決向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根據《僱傭條例》按時發放工資。他說:「這是本年內第二宗僱主或公司董事因欠薪而被判監禁刑罰的個案,反映法庭越來越重視欠薪案件,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案中僱主為一名地盤次承判商,聘用四名員工從事鐵器工程工作。有關工程自二○○七年三月下旬停工,四名員工被拖欠工資合共超過六萬元。

  該四名員工其後到勞資審裁處申索欠薪,並獲判得值,但僱主一直沒有遵照判令付款。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08年8月2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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