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僱主因違反法定假日規定被罰款
**************

  港城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發放法定假日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八月五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五千元。

  該僱主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依時支付農曆年初一、農曆年初二及農曆年初三的法定假日薪酬予一名僱員。

  根據《僱傭條例》第四十條,僱員如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僱員。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2008年8月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03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