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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違反安全法例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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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僱主因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八月五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二萬元。

  案情涉及一宗發生於去年十一月十九日的致命意外,一名工人在一個位於香港渣甸山的工作地點內,觸電死亡。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6(1)及6(2)(a)條規定,僱主須為僱員設置及保持一個安全及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系統。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及監禁六個月。



2008年8月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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