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違例經營會社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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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今日(八月五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被判罰三千五百元。
案情透露,位於銅鑼灣富明街的一間會所社於去年十一月取得會址合格證明書開始經營,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牌照處)隨後發現該會所違反證明書的條件和特別條件,遂於去年十二月向證明書持有人發出警告信。
今年一月牌照處進行巡查,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該會所內惠顧午餐,但職員並沒有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此外,該會所物業的設計亦被發現與已註冊之圖則有所出入。身為該會所經營者及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一名男子,觸犯了合格證明書特別條件一及條件三,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1)(a)條及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當局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完
2008年8月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