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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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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號國際有限公司及其公司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七月三十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三萬三千元及監禁七天。

  建號國際有限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最遲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員工,涉及款額四萬六千七百元。勞工處調查有關個案後,搜集的證據顯示上述欠薪個案是在公司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

  此外,根據《僱傭條例》第六十四B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於他們本身的疏忽,上述人士即犯了相同的罪行。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發言人歡迎有關裁決,並表示該裁決向公司董事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個人責任確保公司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

  他說:「這是本年第一宗公司董事因拖欠工資被判監禁的個案,反映法庭越來越重視欠薪個案,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發言人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08年7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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